自从“全面二孩”政策出台以来, 就引发了社会的强烈关注, 生育保险的关注度不断刷新。 前言 10月12日,深圳市发布了《深圳市计划生育若干规定》对产假怎么休等一些问题作出了规范而清晰的回答。该规定自2017年11月12日起实施。 《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已对产假作了明确规定,另外,《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也对“80日奖励假”作出了规定,综合考虑,深圳的《若干规定》未对产假作出相关规定。 目前,深圳妈妈休产假执行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定,最少可休178天: ①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不论一胎、二胎或其他情形),可享受正常产假98天+奖励假80天,共178天。 ② 如果有难产、多胞胎生育等特殊情形,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多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那么,问题来啦! 奖励假期间职工有没有生育津贴 成为不少用人单位和参保人 关注的热点!首先,要告诉大家~ 奖励假不享受生育津贴! 女性产假由基本产假和奖励假组成。生育津贴与产假天数有关,但并非所有的产假都可以申请生育津贴。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条例》已有明确规定,奖励假期间职工是不享受生育津贴的。 这也就是说,计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并不等于职工实际休假天数,职工依照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享受奖励增加的产假期间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发放工资,职工不享受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的计算标准: 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30 x假期天数 假期天数是指参保职工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放假的天数;用人单位无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的,生育津贴以本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计算。 生育保险参保职工享受津贴的生育假期天数一览表 注意: 1.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 2.如果难产或生育多胞胎的,增加的假期天数可合并计算 3.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假期期间,包括职工医保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享受奖励增加的产假或看护假期间,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发放工资,不享受生育津贴。 来源 深圳社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