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指导意见》。要求2020年年底前,将尚未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国有企业已退休人员移交街道和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 《意见》明确,实行社会化管理后,国有企业新办理退休人员管理服务与原企业分离。 何为社会化管理?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是指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采取管理服务工作与原企业分离,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人员移交城市街道和社区实行属地管理,由社区服务组织提供相应管理服务。目前,有的地方把符合领取养老金资格的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也纳入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中。 为什么要推向社会管理? 增强国有企业竞争力。 全面深化国企改革,加快剥离国企办社会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建立成本合理分担机制,平稳有序推进此项工作,使国有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实行社会化管理后,立足退休人员法定权益保障和服务需求,做好各项服务保障,确保国企退休人员共享全面建成小康新成果。 工作目标 在上海、重庆、大连、鸡西、长沙等5个城市试点的基础上,在全国逐步推进国企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各省(区、市)可在部分城市先行试点,也可以全面推开。 2020年年底前,集中力量将尚未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国有企业已退休人员移交街道和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 实行社会化管理后,国有企业新办理退休人员管理服务与原企业分离。 国有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原则上一并移交实行社会化管理。 国有企业离休人员原则上保持现有管理方式不变。 中央金融企业退休人员管理工作,中央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工作要求 实行统一管理。地方党委和政府要统筹谋划,协调推进,实现由街道和社区统一管理。 衔接办法 1、社会保障管理 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后,各类社会保障待遇要按时足额支付。 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按规定继续享受相应待遇,基本医疗保险未纳入地方管理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相关企业和地方协商做好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工作。 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原享受的补充医疗保险、医疗互助帮困等相关待遇,仍按原渠道解决,确保待遇水平不降低。 2、党员组织关系衔接 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党员组织关系转入相应街道和社区党组织。 3、人事档案实行属地集中管理 由地方党委和政府指定单位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4、分类处理统筹外费用 按照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统筹兼顾、逐步消化的原则,妥善解决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问题。 地方国资监管部门、中央企业集团公司要统筹考虑企业年金实施等情况,严禁巧立名目违规提高福利待遇,严格资产管理,坚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已实施企业年金的企业,不再发放统筹外费用。 对符合有关规定的现有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国有企业可一次性计提,按现有方式方法;在条件允许情况下,企业经与退休人员协商一致,也可参考所在城市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一次性支付。对企业自行方法的现有人员统筹外费用,由企业按现行途径妥善处理。 设立过渡期,逐步减少新办理退休人员的统筹外费用,过渡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过渡期满后退休的人员,按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有关规定应享受的待遇,由企业一次性支付,企业不再发统筹外费用。 资金保障 国有企业退休人员转入街道和社区管理的经费,由地方财政负担,国有企业不再承担此项费用。 对2020年前完成国企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省(区、市),中央视接收情况,予以一定支持。这些企业包括中央企业、原中央下放地方的煤炭、有色金属、军工等企业。 附:《关于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指导意见》 今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不断扩大,由街道和社区试行属地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比例显著提升,管理服务水平不断提高,居家社区养老、教育文化体育活动等为老服务在社区深入开展,取得明显成效,但当前仍有相当一部分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未实现社会化管理。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为近一步推荐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建立成本合理分摊机制,把握好节奏和力度,平稳有序推进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为国有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创造条件。立足退休人员法定权益保障和服务需求,整合管理服务资源,创新管理服务方式,提升管理服务水平,结合加快老龄事业发展和完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做好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后的各项服务保障工作,确保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共享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新成果。 (二)工作目标 在上海、重庆、大连、鸡西、长沙等5个城市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在全国逐步推进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在部分城市先行试点,也可直接在本地区全面推开。2020年年底前,集中力量将尚未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国有企业已退休人员移交街道和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实行社会化管理后,国有企业新办理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与原企业分离。国有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原则上一并移交实行社会化管理。国有企业离休人员原则上保持现有管理方式不变。 (三)工作要求 实现统一管理。地方党委和政府要统筹谋划,制定工作方案和具体实施办法,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优化工作流程,精简移交环节和手续,规范服务事项,协调推进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实现由街道和社区统一管理。做好社会保障管理服务、人事档案管理、党员组织关系、社区管理服务等相关工作的有效衔接,确保街道和社区接得住、接得稳、接得好,努力提高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移交后的归属感、获得感、幸福感。 做好服务保障。坚持政治上尊重、思想上关心、生活上照顾、精神上关怀,依法保障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相关待遇,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增进社会和谐。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发挥好工会等组织作用,加强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积极反映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的愿望和要求,切实维护合法权益,营造良好工作氛围,确保有序移交、平稳过渡。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管理服务功能 地方党委和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明确街道和社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主要内容,赋予街道和社区党组织、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相应职权及资源手段,按照职责任务配备工作力量,加强经费保障,为退休人员提供学习场所和各类管理服务资源,提高街道和社区管理服务能力。推行首问负责制、一窗受理、全程代办、服务承诺等制度,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地方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远离城市独立工矿区和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居住集中区的社会管理职能建设,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提供组织保障。地方党委和政府、国有企业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兼职(任职)、因私出国(境)等事项审批工作。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中由中央管理的领导人员兼职(任职)、因私出国(境)等事项审批工作严格按照现行规定办理。积极创造条件,保证国有企业退休人员能够按照有关规定阅读文件、了解情况、查阅信息,参加相关会议和活动。 整合社会资源,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大力发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推进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手段,多渠道、多方式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提供社会化服务。 (二)社会保障管理服务有效衔接 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后,各类社会保障待遇要按时足额支付。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按规定继续享受相应待遇,基本医疗保险未纳入地方管理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相关企业和地方协商做好其医保关系转移衔接工作。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原享受的补充医疗保险、医疗互助帮困等相关待遇仍按原渠道解决,确保待遇水平不降低。 (三)做好党组织关系转移接收 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中的党员的组织关系转入相应的街道和社区党组织。国有企业党组织要与街道和社区党组织密切衔接,跟进做好党组织关系接转和有关服务工作,并在党员接转组织关系前负有管理责任。加强街道和社区党组织建设,做好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党组织关系接转工作,及时将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中的党员编入党支部。加强党支部建设,开展党的组织活动,组织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鼓励采取党建共建、活动联办、场所共用等多种形式,加强国有企业党组织与街道和社区党组织的联系对接。 (四)人事档案实行属地集中管理 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移交属地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由地方党委和政府指定单位做好档案管理工作。档案移交后,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档案提供利用工作,并实现档案服务数字化、便捷化。 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中由中央管理的领导人员人事档案不移交。 (五)分类处理统筹外费用 按照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统筹兼顾、逐步消化的原则,妥善解决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问题。地方国资监管部门、中央企业集团公司要统筹考虑企业年金实施等情况,分别加强对所监管企业、所属企业分类处理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的审核把关、监督检查,严肃财经纪律,严禁借机巧立名目违规提高福利待遇,严格规范资产管理,坚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国有企业对退休人员现有统筹外费用进行认真清理、分类处理,不再新增统筹外项目,原则上不再提高发放标准。已实施企业年金的企业,不再发放统筹外费用。对符合有关规定的现有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国有企业可一次性计提,按现有方式发放;在条件允许情况下,企业经与退休人员协商一致,也可参考所在城市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一次性支付。对企业自行发放的现有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由企业按现行途径妥善处理。国有企业要采取一定过渡期办法,在加强对职工工资福利统一规范管理的基础上,逐步减少新办理退休人员的统筹外费用,过渡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过渡期满后办理退休的人员,按照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有关规定应享受的待遇,由企业一次性支付,企业不再发放统筹外费用。 三、政策措施 社会化管理服务经费包括管理服务机构履行职能所需人员经费、办公经费、退休人员活动经费、党组织工作经费,以及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基础设施建设经费和开展专项业务经费等。按照19号文件,中央企业移交退休人员产生的管理费用由中央财政承担。 (一)落实资金保障 按照阶段支出、分级负担原则,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将中央和地方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由街道和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予以必要保障。国有企业不承担移交后的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费用。对于2020年前完成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财政视地方接收中央企业退休人员情况,采取适当方式予以一定支持,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二)资产无偿划转 国有企业现有专用于退休人员的服务场所、活动场所、设施设备等,能够移交的,经国有企业集团审核批准后,无偿划转给街道和社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居住较为集中,现有专用于退休人员的服务活动场所确实难以分割划转的,国有企业可与街道社区协商采取调换等方式妥善处理。国有企业没有专用于退休人员的服务活动场所的,街道和社区不应要求国有企业新建或提供新建所需资金。 多元股东的国有企业应当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后,按照持有股权的比例核减国有股东权益。划转后的资产由街道或社区负责管理维护并向社会开放,继续用于退休人员管理服务,优先开展养老服务项目。国有企业因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对经营业绩产生较大影响的,可在考核时予以适当考虑。 (三)规范账务处理 国有企业一次性计提或支付的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按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处理。 (四)妥善安置职工 对国有企业从事退休人员管理工作的职工,街道和社区予以优先聘用,企业和地方政府协商采取灵活方式,在尊重本人意愿的基础上,依法妥善处理劳动关系。仍留在国有企业的职工,通过企业内部转岗、交流任职等多种途径妥善安置,依法变更劳动合同。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实行内部退养、解除劳动合同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组织保障 (一)明确主体责任 地方党委和政府、街道和社区、国有企业分别承担推进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组织领导责任、接收服务职责和具体工作责任。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既维护好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合法权益,又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坚决杜绝突击发钱、分光吃净、损公肥私、化公为私等违法违规行为。国务院国资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组织部、民政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国家医保局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督促指导。 (二)加强地方组织领导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做好组织实施工作,确保按期完成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水化管理工作任务。各省级政府要将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情况纳入地市级政府工作业绩考核。各地市级政府要制定完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明确工作流程,落实工作责任,提供经费保障,创造条件增强街道和社区的保障能力,提升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水平。 (三)落实企业工作责任 国有企业集团公司要统筹协调所属企业开展工作,加强组织、落实责任,将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对所属企业的考核,确保退休人员按期实现社会化管理。国有企业要积极主动与地方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沟通衔接,制定本单位推进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方案,认真做好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加强政策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充分发挥退休人员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营造良好舆论氛围,确保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平稳有序推进。要继续关心关爱退休人员,做好走访慰问等工作,采取多种方式使退休人员能够了解企业改革发展情况、提出意见、发挥余热。 (四)强化督促检查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督促指导,统筹协调解决有关问题,督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落实责任,确保工作进度。 国务院国资委负责加强与相关方面的沟通协调,督促指导中央企业做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财政部负责督促指导落实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经费保障;中央组织部负责指导做好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党组织关系转移管理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医保局负责指导做好社会保障、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等相关工作衔接,推进社区治理,推动提升街道和社区服务能力和水平;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指导做好退休人员相关健康服务,协调相关部门落实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