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看着天越来越热, 5月也进入了尾声。 一个重要的提醒大家别忘记啊, 那就是——高温补贴! 根据此前发布的 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关于发布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 (鲁人社发[2021]64号)要求, 防暑降温费标准为: 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300元; 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80元, 不得以清凉饮料充抵防暑降温费。 据2021年资料图 防暑降温费的发放范围为企业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职工未出勤的,企业可按其实际出勤天数折算发放。 高温天气下,企业要严格按照《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的要求,改善好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制度,落实防暑降温工作措施,调整工作时间,减轻劳动强度。此外,还要认真落实高温待遇。 根据《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的,或者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企业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职工可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行举报、投诉,也可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起仲裁申请。 从6月起, 这笔钱要连发4个月, 大家别忘了看看自己的工资哦~ 此外 这些新规6月实施 跟生活息息相关 一起来看 ↓↓ 这些酒不再是白酒! 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委)发布的《白酒工业术语》、《饮料酒术语和分类》两项国家标准,将于今年6月1日起实施。 必须以粮谷为主要原料 这次新修订的两部“国标”对白酒的定义是:以粮谷为主要原料,以大曲、小曲、麸曲 、酶制剂及酵母等为糖化发酵剂,经蒸煮、糖化、发酵、蒸馏、陈酿、勾调而成的蒸馏酒。 这其中关键的一点是明确了白酒必须以“粮谷”为主要原料。同时,对“粮谷”的定义也有解释,指谷物和豆类的原粮和成品粮,谷物包括稻谷、小麦、玉米、高粱、大麦、青稞等。 除了主要原料必须是粮谷,“新国标”还要求,即便生产工艺中需要添加部分食用酒精,也必须使用粮谷酿造的酒精。 以前也有企业采用粮谷酿造的酒作为基酒,却用薯类生产的食用酒精进行勾兑,从而降低成本。根据“新国标”,这样生产的酒将不再算是白酒。 不得使用食品添加剂 在过去,为保证白酒的香气和口感,企业可以通过添加食品添加剂进行修饰。 “新国标”明确,白酒不得使用食品添加剂。同时,将所有添加食品添加剂的调香白酒归属为配制酒,与白酒类别明显区分开来。 白酒标签有变化 6月1日后,生产的白酒商品标签也将有变化。在“新国标”实施后生产上市的白酒,只要瓶身或者包装上标明了白酒二字,就是粮谷酿造、无添加的白酒。配料表上明确标有“食用香料”的,按照新标准,将被划为“调香白酒”,不得再称为白酒。 消费者在购买白酒的时候,可以认真仔细看瓶身上的标签,查看标签信息,看它是否符合白酒标准。 固体饮料不得暗示保健治疗功能 2022年1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加强固体饮料质量安全监管的公告》,对固体饮料标签标识、警示信息、虚假宣称等作出了细化规定,该《公告》将于2022年6月1日起实施。 产品标识要明确醒目 固体饮料产品名称不得与已经批准发布的特殊食品名称相同;应当在产品标签上醒目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固体饮料”,字号不得小于同一展示版面其他文字(包括商标、图案等所含文字)。 必须标识警示信息 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蛋白固体饮料、植物固体饮料、特殊用途固体饮料、风味固体饮料,以及添加可食用菌种的固体饮料最小销售单元,还应在同一展示版面标示“本产品不能代替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作为警示信息,所占面积不应小于其所在面的20%。警示信息文字应当使用黑体字印刷,并与警示信息区域背景有明显色差。 规范宣传:禁止明示、暗示等信息 固体饮料标签、说明书及宣传资料不得使用文字或者图案进行明示、暗示或者强调产品适用于未成年人、老人、孕产妇、病人、存在营养风险或营养不良人群等特定人群,不得使用生产工艺、原料名称等明示、暗示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保健功能以及满足特定疾病人群的特殊需要等。 噪声污染防治将有法可依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将于6月5日起施行。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同时依法享有获取声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噪声污染防治的权利。 以下这些噪声都将治理 对恼人的夜间施工噪声、机动车轰鸣疾驶噪声、娱乐健身音响音量大、邻居宠物噪声扰民等问题,法律都作出了相应规定,还静于民,守护和谐安宁的生活环境。 全国开展噪声监测 目前,全国已有324个地级及以上城市开展噪声监测,共设置监测点位76273个。2021年,全国已有21个城市的312个功能区声环境监测点位实现了自动监测并与国家联网。公众可以通过生态环境状况公报了解所在城市声环境质量的总体情况,也可以通过查看功能区监测结果,了解城市特定功能区声环境质量是否达标。 违反法规处最高20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进口、销售超过噪声限值的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海关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在噪声敏感建筑物禁止建设区域新建与航空无关的噪声敏感建筑物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 来源:青岛日报、央视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