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2022(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2022年)2022危险品运输车新规一、危险品运输车辆新规定 1、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标志,并向承运人说明危险货物的名称、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托运人应当按照规定添加,并告知承运人有关注意事项。危险货物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提交与托运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罐式专用车辆或者运输有毒、传染、腐蚀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不得运输普通货物。其他专用车辆可以从事食品、日用品、药品、医疗器械以外的普通货物运输,但运输企业应当消除对专用车辆的危害,确保污染、损坏普通货物。危险货物不得与普通货物混合运输。 2、法律依据: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充装或者装载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制度。 二、危险品运输车辆无押运员证如何处罚 对于这类违章行为,最常用的处理办法就是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项规定从事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的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从事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未取得从资格证的”外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开款。 豆粕是4级危险品,国家哪个法律规定的是《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规定的,自1982年10月起,我国开始执行《国际危规》。 豆粕是大豆提取豆油后得到的一种副产品,又称“大豆粕”。由于种子饼内含水和油,所以会自行缓慢分解发热并在遇潮或遇含有一定比例未经氧化的油料时会自燃。 在长期储运过程中也容易发热自燃,“在国际危规”中列为4.2类(易自燃物质)。 扩展资料: 危险品运输包装规格: 《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是关于危险货物海洋运输的国际通用要求,其最新版36-12修订版规定,每个装有危险货物的包装件都须标有正确的运输名称和冠以字母“UN”的联合国编号。 1、容量30升或30千克以下的包件,或容量60升以下的圆桶,UN编号高度至少6毫米。 2、容量5升或5千克及以下的包件,选用适当尺寸标记,其他包件UN编号高度至少12毫米。 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第90届会议以第MSC.328(90)号决议通过了《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以下简称《国际危规》)的修正案(36-12修正案)。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豆粕 百度百科--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 国际海运规则有哪些?《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简称《国际危规》)是国际海事组织为实施《经修订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和《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而制定的强制性规则,在保障包装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和防止其污染海洋环境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2010年5月,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第87次会议通过了《国际危规》的第35套修正案。根据海上安全委员会第294号决议,《国际危规》第35套修正案于2011年1月1日起自愿实施,并于2012年1日1日起强制实施。 2010版《国际危规》未作大篇幅的集中修订,改动部分零散分布于各章。第一章主要修改了部分定义和培训要求;第二章对每类危险货物的分类要求略作调整;第三章增删了部分特殊规定、并相应调整了危险货物一览表,新增了限量标志;第四章修改和新增了部分包装导则;第五章新增了部分电子单证的内容,删除了每节中关于熏蒸货物的运输要求,新增了5.5章特殊规定对熏蒸货物进行集中规范;第六章主要修改了包装容器标记要求;第七章只做了少量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组织编译了2010版《国际危规》中文本。翻译中,我们力求忠实原文,保留了使用多年的专业名词和术语以保持规则的连续性。 《国际危规》是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相关的监督管理人员、承运人、托运人、船舶检验人员、危险货物制造商、包装检验人员和港口作业人员等必备的工具书。 【前言】 《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公约)涉及到海上安全的各个方面,并包括第Ⅶ章A部分关于包装危险货物或固体危险货物运输的强制规定。危险货物的运输必须依照第Ⅶ章相关条款,《国际危规》(IMDG DODE)对此做了进一步的规定。 经修正的SOLAS公约第Ⅱ-1/19条对2002年7月1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相似建造阶段、拟装运危险货物的船舶运输有害物质。 《经1978年议定书修正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简称MARPOL 73/78公约)涉及到防止海洋污染的各个方面,并在其附则Ⅲ中包括有防止海运包装有害物质污染的强制规定。除按《国际危规》(IMDG Code)进一步阐述的该附则Ⅲ规定运输有害物质外,按第1(2)条的规定,禁止用船舶运输有害物质。 按照《有害物质事故报告规定》(MARPOL 73/78 议定书1),船长或负责船舶的其他人必须报告损失这些有害物质的事故。每一种定义为对海洋环境有害的物质,在本规则危险货物一览表第4栏和总索引中以字母P。 建议各国政府为履行经修正的1974年SOLAS公约第Ⅶ/1.4条和MARPOL 73/78 公约附则Ⅲ第1(3)条规定的义务,采纳或利用经大会决议A.716(17)通过和经第27到30套修正案修正的《国际危规》作为制定本国规则的基础。根据1974年SOLAS公约的规定,经修正的《国际危规》自2004年1月1日起成为强制性的,但仍有部分内容是建议性的。本规则的实施会统一危险货物海上运输的惯例与程序并对经修正的1974年SOLAS公约和MARPOL 73/78 公约附则Ⅲ的强制规定的履行起到保障作用。 本规则对每一物质、材料或物品的具体要求,无论在形式或内容上均已进行了许多改动,其目的就是与行业发展和进步相一致。国际海事组织大会授权海上安全委员会(MSC)对本规则进行种种修正,以便使本组织能对运输业的发展迅速地作出反应。 为了促进危险货物多式联运的发展,海上安全委员会(MSC)第87次会议决定,各国在等待本规则从2012年1月1日正式生效期间,从2011年1月1日起可以志愿实施2010年版《国际危规》的规定,没有任何过渡期。这一点在MSC.294(87)号决议和本规则序言中阐明。需强调的是,在本规则行文中用到的“须(shall)”、“应(should)”和“可(may)”分别表示其相关规定是“强制性的”、“建议性的”和“选择性的”。 【目录】(第一册) 序言 第1部分——总则、定义和培训 第1.1章 总则 第1.2章 定义、计量单位和缩写 第1.3章 培训 第1.4章 保安规定 第1.5章 第7类物质的一般规定 第2部分——分类 第2.0章 序言 第2.1章 第1类——爆炸品 第2.2章 第2类——气体 第2.3章 第3类——易燃液体 第2.4章 第4类——易燃固体;易自燃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 第2.5章 第5类——氧化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 第2.6章 第6类——氧化物质和感染性物质 第2.7章 第7类——放射性物质 第2.8章 第8类——腐蚀品 第2.9章 杂类危险物质和物品(第9类)和环境有害物质 第2.10章 海洋污染物 第3部分——危险货物一览表、特殊规定和限量免除 见第2册 第4部分——包装和罐柜规定 第4.1章 包装(包括中型散装容器(IBCs)和大宗包装)的使用 第4.1章 可移动罐柜和多单元气体容器(MEGCs)的使用 第4.3章 散装容器的使用 第5部分——托运程序 第5.1章 一般规定 第5.2章 包件(包括中型散装容器)的标记和标志 第5.3章 货物运输组件的标牌和标记 第5.4章 单证 第5.5章 特殊规定 第6部分——包装、中型散装容器、大宗包装、可移动罐柜、多单元氧体容器和公路罐车的构造和试验 第6.1章 包装(适用第6.2类物质的除外)的构造和试验规定 第6.2章 压力容器、气雾剂容器盛装气体的小容器储气筒的盛装液化易燃气体的燃料电池筒的构造和试验规定 第6.3章 A类的第6.2类感染性物质的包装构造和试验规定 第6.4章 第7类物质和包件的构造、试验和批准规定 第6.5章 中型散装容器(IBCs)的构造与试验规定 第6.6章 大宗包装的构造与试验规定 第6.7章 可移动罐柜和多单元气体容器(MEGCs)的设计、构造、检验和试验规定 第6.8章 公路罐车规定 第6.9章 散装容器的设计、构造、检验和试验规定 第7部分——运输作业的有关规定 第7.1章 积载 第7.2章 隔离 第7.3章 有关发生涉及危险货物事故和防火的特殊规定 第7.4章 船舶载运货物运输组件 第7.5章 货物运输组件的装载 第7.6章 载驳船上船载驳内危险货物的运输 第7.7章 温度控制规定 第7.8章 废弃物运输 第7.9章 免除、批准和证书 【目录】(第二册) 第3部分——危险货物一览表、特殊规定和免除 第3.1章 一般规定 第3.2章 危险货物一览表 第3.3章 适用特定物质、材料和物品的特殊规定 第3.4章 限量 第3.5章 可免除量包装的危险货物 附录A 通用和未另列明的条目的正确运输名称清单 附录B 术语汇编 危险货物英文名称索引 危险货物中文名称索引 【目录】(第三册)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应急反应措施(EmS指南) 危险货物事故医疗急救指南(MFAG) 报告程序 IMO/ILO/UN ECE 货物运输组件装载指南 船舶安全使用杀虫剂建议书 船舶安全使用杀虫剂建议书货舱熏蒸应用 适用于熏蒸货物组件的船舶安全使用杀虫剂建议书 国际船舶安全载运包装辐射核燃料、钚和高强度放射性废弃物规则(INF规则) 附录:有关《国际危规》及其补充本的决议和通函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港口危险货物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货物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港口内进行装卸、过驳、储存、包装危险货物或者对危险货物集装箱进行装拆箱等作业活动(以下简称“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列入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和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或者对环境造成危害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该港口的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工作。 港口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县人民政府设立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该港口的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工作。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负责港口危险货物管理工作的部门统称为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第二章 港口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通过,港口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指导、监督全国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工作。 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港口建设项目,由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全条件审查。 其他港口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全条件审查。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安全条件审查前,应当对港口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并应当委托具有法律法规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该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第八条 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建设项目是否符合港口总体规划的安全要求; (二)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和有害因素对安全生产的影响; (三)建设项目与周边设施或者单位、人员密集区、敏感性设施和敏感环境区域在安全方面的相互影响; (四)自然条件对港口建设项目的影响。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港口建设项目审批或者核准前,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安全条件审查,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概况; (三)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四)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港口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材料。 市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属于本级管理权限的申请材料予以受理并进行审查;对属于上级管理权限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逐级上报。转报工作应当在5日内完成。第十一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安全条件审查过程中要有海事管理机构参加并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在综合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审查决定。第十二条 已经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港口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并重新申请审查: (一)港口建设项目周边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变更建设地址的; (三)港口建设项目规模进行调整的; (四)建设项目平面布置、装卸储运货种、工艺、设备设施等发生重大变化的。第十三条 从事港口危险货物安全评价的机构应当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取得许可的业务范围应当包括化学原料、化学品及医药制造业、仓储业和港口码头,其中从事液化天然气码头安全评价的机构取得许可的业务范围还应当包括管道运输业,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从事港口危险货物安全评价的甲级机构,应当至少拥有1名熟悉港口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具有港口工程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从事港口安全、港口工程技术等相关工作5年以上工作经历的专职一级安全评价师,以及1名具有油气储运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从事油气储运等相关工作5年以上工作经历的专职一级安全评价师。 (二)从事港口危险货物安全评价的乙级机构,应当至少拥有1名熟悉港口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具有港口工程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从事港口安全、港口工程技术等相关工作3年以上工作经历的专职二级安全评价师,以及1名具有油气储运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从事油气储运等相关工作3年以上工作经历的专职二级安全评价师。 从事港口危险货物安全评价的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要求。 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nternational Maritime Dangerous Goods Code,简称《国际危规》,英文简称《IMDG CODE》,是目前国际海运界在控制包装货物运输方面使用最广泛的强制性规则。本规则用于规范海上包装危险货物的运输,其有效地实施会统一包装危险货物海上运输的惯例和程序,并对经修正的1974年《SOLAS公约》和《MARPOL公约》附则III的强制规定的履行起到保障作用,有效保障包装危险货物安全运输和防止污染海洋环境。 IMO第MSC.442(99)号决议《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 CODE)39-18修正案于2018年5月24日通过,根据决议,缔约国可以在自愿的基础上自2019年1月开始实施上述修正案的全部或部分,并于2020年1月1日正式生效强制实施。 本次修订对绝大多数的章节都进行了或多或少的修订、补充,其中比较集中的修订内容主要包括危险货物分类、包装、标志、积载隔离、危险货物一览表等内容。 《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分为三册,第一、二册是核心部分,第三册Ems指南(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应急反应措施)。目前的修订周期为:每两年修订一次。 国际海运危规把危险货物分为多少类?《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又称《国际危规》)将包装危险货物分为9类:第1类爆炸品、第2类气体、第3类易燃液体、第4类易燃固体;易自燃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第5类氧化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第6类有毒和感染性物质、第7类放射性材料、第8类腐蚀性物质、第9类杂类危险物质和物品。 《国际海运危规》明细表中有列名的,不一定都是危险品货物。众所周知,确定一种货物是否属于危险品,应根据其含量的多少、生产工艺、理化特性、危害程度等一系列因素来确定,不能单纯地以品名来衡量。 危险品出货前建议和收货人及货代了解清楚所需单证、出货需求,不是所有危险品都能运输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