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来源】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产假 98天基本产假(包括预产假15天)+60天奖励假=158天。 多胞胎每多生育一胎,产假增加15 难产假:+ 15天 温馨提示:剖腹产属于难产噢! 流产假 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工间休息时间 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产检假 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按照规定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哺乳假 宝宝未满1周岁,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 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宝妈们可选择早上晚来一小时,或晚上早下班一小时) 护理假 男方陪产假为20天。 育儿假 子女未满3周岁,夫妻每年各10天 关注我们 各省生育政策(产假、生育津贴、育儿假等) 持续更新ing~ —En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