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委、最高检第二批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扎实推进省检察院机关顽瘴痼疾整治工作,切实做到教育整顿请群众参与、让群众监督、由群众评价,现将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顽瘴痼疾整治清单公开如下: 一、整治政令不畅、执行不力问题 重点整治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视察河南重要讲话精神不到位;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及省委、最高检工作要求等不坚决,“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服务经济社会大局发展不力,司法办案“三个效果”不佳;制定政策脱离实际,存在部门保护主义、本位主义等问题。 二、整治检察系统条线顽瘴痼疾 重点整治全省三级检察院存在的系统性、普遍性问题,特别是“问题表象在下面、根子在上面” 的问题;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不到位,特别是对民事诉讼、执行案件监督不力问题;影响制约全省检察工作发展的制度性、体制性、机制性问题等。 三、整治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问题 重点整治执行“三个规定”不坚决不到位,不如实规范记录报告;徇私、徇情或接受他人请托,违规打探案情、过问或干预、插手司法办案;违规向下级检察院办案人员打探案情,干扰下级检察院案件办理;违规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通风报信、“勾兑”案件;在受到干扰情况下,违规违法办理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问题。 四、整治检察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问题 重点整治检察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或从事有偿中介活动,违反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兼职获利,利用职权或影响力插手经济纠纷、工程项目建设,或为亲属从事经营活动提供帮助;检察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其所任职检察院辖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检察官配偶、父母、子女违规担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设立人,或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检察人员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委托代持、隐名投资,或利用他人身份等方式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等问题。 五、整治违规参股借贷问题 重点整治检察人员投资入股或变相投资入股企业,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等有价证券,违规参与民间借贷、有偿担保或通过民间借贷、有偿担保等活动获取大额回报;检察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与案件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或代理律师等存在违规借贷等不当经济往来行为,或在检察人员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参股借贷活动等问题。 六、整治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问题 重点整治对群众举报、控告或者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线索,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立案后懈怠侦查;对公安机关立案监督不力,或移送的案件长期搁置、久拖不决;对发现的漏罪、漏犯,不依法追捕追诉,或者对依法应当逮捕、起诉的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捕、不起诉决定;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不依法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对刑事申诉案件或民事、行政案件申请监督不依法受理,或者受理后长期无办理结果;对群众信访案件未在7日内程序回复、3个月内给予办理过程或结果答复等问题。 七、整治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问题 重点整治检察人员参与或纵容、授意他人为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提供便利条件和帮助;收受财物、接受吃请、徇私舞弊、权钱交易,违反规定干预、插手、过问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办理;对其他执法司法机关执行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法律法规情况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等问题。 八、整治检察官离任后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充当司法掮客问题 重点整治检察官离任后两年内、领导干部离任三年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或者以其他律师名义接受委托,隐名代理,在幕后充当“法律顾问”;利用离任前职务身份影响,为案件承办检察官与当事人及亲属、受托人、律师之间违规接触交往牵线搭桥,或接受请托违规干预过问案件,充当司法掮客等问题。 九、整治机关作风顽疾 重点整治不担当、不作为,推诿扯皮、庸懒散拖,人浮于事、质效不高;工作能动性不足,遇到问题绕道走,不敢触及矛盾,不注重解决实际问题;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坚决,落实精文简会、调查研究、为基层减负等要求不到位,指导服务基层意识不强;宗旨意识淡漠,对待群众简单粗暴、消极应付、冷硬横推,损害群众利益,影响司法为民形象等问题。 欢迎广大群众监督,感谢社会各届的关心支持!相关意见建议或问题线索可通过以下渠道反映: 1.联系电话:0371-12309,受理时间:2021年9月18日至2021年10月31日期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5:00—17:30。 2.邮政信箱:郑州市郑汴路东段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批检察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时间:2021年9月18日至2021年10月31日。 全省第二批检察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 2021年9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