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监督与惩戒 51 公务员受到处分后对晋升领导职务、职级以及级别、工资档次等方面的影响是什么,影响期多长? 根据公务员法及相关配套法规,公务员受到处分后,一般会产生5个方面的法律后果: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领导职务、职级和级别。 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受降级处分的,降低1个级别,如果本人级别为本职务、职级对应最低级别的,不再降低级别,根据有关规定降低级别工资档次。如果本人级别工资为二十七级1档,可给予记大过处分。 受撤职处分,有领导职务的,撤销其现任所有领导职务,在所对应的最低职级或原有职级基础上降低1个以上职级层次另行确定职级,一般不得确定为领导职务,并相应降低级别;没有领导职务的,降低1个以上职级层次另行确定职级,并相应降低级别。? 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另外,如受到开除处分的,不得再次被录用为公务员;曾被授予称号的,要予以撤销。? 公务员法第六十四条规定 公务员处分影响期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个月;降级、撤职,24个月。?公务员法第六十五条规定 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职级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对于受到降级、撤职处分的公务员,处分期满不意味着恢复其受处分前的职务、职级和级别,而是指今后的晋职、晋级应当在受处分后新确定的职务、职级和级别的基础上正常进行。公务员受撤职处分后新任职级的任职时间,从新任职级任命之日起开始计算,此前相同或以上职级的任职时间不得累计为今后晋升所需的任职年限。?第十章 培训 52 如何理解机关根据公务员工作职责的要求和提高公务员素质的需要,对公务员进行分类分级培训? 公务员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机关根据公务员工作职责的要求和提高公务员素质的需要,对公务员进行分类分级培训。 公务员培训根据其工作职责要求和提高素质需要进行,主要应从以下两个方面理解: 一方面,机关的每个职位是根据机关职能及工作需要设置的,都有一定的职权和职责。只有按照工作职责的要求,对公务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才能保证他们更好履行职责,出色完成工作任务。另一方面,公务员培训要突出政治素质,把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公务员培训的首要任务和重中之重,在各类培训班次中摆在第一课、指导每一课、贯穿所有课,持续加强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理想信念教育,强化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学习,引导公务员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同时,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培养公务员专业能力、专业精神,提高制度执行力和治理能力。加强形势任务教育,紧扣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七大战略、打赢三大攻坚战和推动“一带一路”建设等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根据岗位特点和工作要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的能力素质、知识体系培训和廉政警示、职业道德教育,引导公务员强化宗旨意识,发扬斗争精神,勇于担当作为,不断提高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分析和解决问题、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的能力。 分类培训 是指对不同职位类别的公务员实施的培训。公务员职位类别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分类培训要根据这些类别的不同要求开展培训。对综合管理类公务员,主要强化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等培训; 对专业技术类公务员,主要强化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等培训; 对行政执法类公务员,主要强化法律法规和执法技能等培训。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对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公务员专门业务培训加强宏观指导。 分级培训是指针对不同层级机关、不同职务职级层次公务员实施的培训。 对领导机关公务员,强化政策制定、调查研究等能力培训。对基层公务员,强化社会治理、联系服务群众等能力培训。分类分级培训,要按照学用结合、按需施教的原则,根据不同类别、不同层级、不同岗位公务员能力素质需要,把培训的普遍性要求和差异性需求结合起来,精准分析培训需求、选调培训对象,科学确定培训内容、培训方式方法,使培训更具针对性、有效性。第十章 培训 53 如何理解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和在职培训的功能定位并抓好组织实施? 公务员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机关对新录用人员应当在试用期内进行初任培训;对晋升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在任职前或者任职后1年内进行任职培训;对从事专项工作的公务员应当进行专门业务培训;对全体公务员应当进行提高政治素质和工作能力、更新知识的在职培训,其中对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应当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在组织实施中,应注意把握四类培训的不同功能定位。 初任培训 对象是机关新录用公务员,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理想信念和党性教育、公务员管理法律法规、机关工作方式方法、保密知识等。培训目的在于,通过培训使新录用公务员明确自己的职责范围和工作内容,初步掌握工作所需的基本知识、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筑牢信仰之基、打牢从政之基、夯实廉政之基、强化能力之基,提高适应机关工作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初任培训由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应当在试用期内完成。没有参加初任培训或者初任培训考核不合格的新录用公务员,不能任职定级。 任职培训 对象是晋升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性教育、领导科学、廉政教育以及所任职务相关业务知识等。培训目的在于,通过培训使晋升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提高胜任领导工作的政治能力和组织领导能力。任职培训应当在公务员任职前或任职后1年内进行。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依照规定参加任职培训。没有参加任职培训或者任职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公务员,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按有关规定处理。 专门业务培训 对象是从事专项工作的公务员。培训目的在于,通过对专项工作需要的专业技能和专业作风培训,帮助公务员弥补知识弱项、能力短板、经验盲区,提高胜任专项工作的专业能力和专业精神。专门业务培训的内容、时间和要求由机关根据需要确定。专门业务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公务员,不得从事专门业务工作。 在职培训 对象是全体在职公务员,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性教育、宪法法律法规和开阔视野、创新工作、提升素质所需的新知识、新技能等。培训目的在于,按照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需要,帮助全体在职公务员坚定理想信念,提高政治素质,更新知识结构,提高适应新时代、实现新目标、落实新部署的能力。在职培训的具体内容、时间和要求由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机关根据需要确定。在职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公务员,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第十章 培训 54 为什么要加强对优秀年轻公务员的培训,重点培训内容和要求是什么? 公务员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国家有计划地加强对优秀年轻公务员的培训。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关键在党,关键在人,归根到底在培养造就一代又一代可靠接班人。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事关党的事业薪火相传,事关国家长治久安。习近平总书记对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工作提出一系列具有全局性、长远性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指出“优秀年轻干部要有足够本领来接班”。党中央印发了《关于适应新时代要求大力发现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的意见》。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和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加强对优秀年轻公务员的培训,要把握好目标要求,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突出政治教育、政治训练,注重递进式培养、持续培养。 优秀年轻公务员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党的理论特别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党的优良传统和国情形势等。 培训目的在于,帮助优秀年轻公务员加强学习、增长才干、更好成长,建设一支忠实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符合新时期好干部标准、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年轻公务员队伍,为党和人民事业培养可靠接班人。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机关要根据需要按计划组织实施优秀年轻公务员的培训,同时要引导优秀年轻公务员立足本职、踏实工作。要淡化指向性,避免培训与提拔联系得过于紧密,防止优秀年轻公务员“自我设计”“坐等提拔”,成为特殊群体。 第十章 培训 55 如何理解加强公务员培训管理和结果使用的规定? 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公务员的培训实行登记管理,公务员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公务员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这是对公务员培训管理和结果使用的规定,是使公务员培训取得实效的关键性措施,有利于激发公务员学习培训的内在潜能和动力,解决“学与不学一个样、学多学少一个样”的问题,有利于全面客观地了解和评价公务员,为发现、培养和选拔领导职务公务员提供更为准确的依据。这一规定强化了公务员培训的刚性约束,应结合《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公务员培训规定》及配套政策办法等进行理解和把握,主要包括以下3个方面: 1.提出了登记管理。公务员所在机关建立和完善公务员培训档案,对公务员参加培训的种类、内容、时间和考试考核结果等情况进行登记。公务员参加脱产培训情况应当记入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参加2个月以上的脱产培训情况应当记入干部任免审批表。公务员培训的考核一般由培训主办单位或者培训机构实施,并将考核情况及时反馈公务员所在机关。 2.明确了量化要求。担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每5年应当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以及经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公务员所在机关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累计3个月或者550学时以上的培训。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1年内完成培训。其他公务员参加培训的时间一般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或者90学时。初任培训应当在试用期内完成,时间一般不少于12天。任职培训应当在公务员任职前或者任职后1年内进行。担任县处级副职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任职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30天,担任乡科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任职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15天。专门业务培训的时间和要求由公务员所在机关根据需要确定。在职培训的时间和要求由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公务员所在机关根据需要确定。 3.完善了纪律约束。公务员应当服从组织调训,遵守培训的规章制度,完成规定的培训任务。因特殊情况确需请假的,必须严格履行手续。新录用公务员没有参加初任培训或者初任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能任职定级。新任职公务员没有参加任职培训或者任职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按有关规定处理。从事专项工作的公务员专门业务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从事专门业务工作。公务员因故未按规定参加培训或者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及时补训。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培训的公务员和参加培训期间违反培训有关规定和纪律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处分。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弄虚作假获取培训经历、学历或者学位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一章 交流与回避 56 公务员交流方式主要有哪些? 公务员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国家实行公务员交流制度。 公务员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和转任。公务员的交流,是指机关根据工作需要或者公务员个人愿望,将非公务员身份的公职人员调入机关担任一定层次领导职务、职级或者在机关内部调整公务员职位的管理活动。 关于调任 调任是指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与国有企业和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公务员法第七十条规定,国有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及其他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四级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层次的职级。从事公务的人员,主要指上述单位中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调任,有利于进一步畅通机关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干部队伍之间的交流渠道,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更好地满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需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加大干部交流力度,推进地方与部门之间、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干部交流,推动形成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干部人才及时进入党政机关的良性工作机制。 为了保证公务员的素质和公务员队伍的整体优化,必须严格把握调任的资格条件和程序。调任人选除应当具备公务员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7项资格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政治素质过硬,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2)具有胜任工作的能力素质、文化水平和专业素养,勤奋敬业、实绩突出。 (3)具有与拟调任职位要求相当的工作经历和任职资历。 (4)具备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的晋升至拟任职务职级累计所需的最低工作年限。专业技术人员调入机关任职的,应当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或者已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5)调入中央机关、省级机关任职的,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调入市(地)级以下机关任职的,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6)调任厅局级领导职务或者一级、二级巡视员及其他相当层次职级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调任县处级领导职务、县级和乡镇机关乡科级领导职务或者一级至四级调研员及其他相当层次职级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调任其他乡科级领导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 (7)符合法律、法规、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因工作特殊需要,第(4)(5)(6)项所列条件需适当调整的,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调任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艰苦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急需引进的。调整时,市(地)级以下机关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上一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省级以上机关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干部人才队伍实际,对第(4)(5)(6)项条件作统一规定,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调任机关要按照调任的范围和条件,对调任人选进行严格考察,并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审批,必要时还可以对调任人选进行考试择优,切实防止出现“考不进来调进来”和“调入机关退休”等问题。 关于转任 转任是指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在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交流。公务员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公务员在不同职位之间转任应当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公务员可以在本部门、本单位内不同职位之间转任,也可以在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之间转任,但必须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除机构改革等特殊情况国家有明确政策外,任何单位不得因接收转任人员而超编和超职数。转任中涉及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身份变化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重新进行登记;出现职务、职级升降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程序。公务员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对省部级正职以下的领导成员应当有计划、有重点地实行跨地区、跨部门转任。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和其他工作性质特殊的公务员,应当有计划地在本机关内转任。交流是领导成员全面经受锻炼、增长才干的一条重要途径,有利于提高干部素质,合理配置人才,优化领导班子结构,促进领导成员正确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其他工作性质特殊的公务员是指直接经管人、财、物和履行执法监督职责的公务员,强调对这些公务员实行交流,有利于加强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预防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交流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公务员法第七十一条还规定,上级机关应当注重从基层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公开遴选是公务员队伍内部竞争性转任的一种方式,一般适用于市(地)级以上机关从下级机关公开择优选拔内设机构公务员。公开遴选有利于解决领导机关公务员队伍来源和经历结构单一、实现公务员队伍内部“二次择优”。2013年,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印发《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试行)》,对公开遴选的实施范围、组织权限、程序等进行了规定,公开遴选相关政策措施不断完善,工作流程进一步优化。公开遴选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程序包括发布公告、报名与资格审查、考试、组织考察、决定与任职。近年来,中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陆续组织开展了公开遴选公务员工作。在确保基层公务员队伍稳定的同时,切实发挥了基层公务员向上级机关流动的主渠道作用,得到社会各方面积极评价和肯定。实践表明,公开遴选对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形成优秀人才到基层去、上级领导机关公务员从基层来的公务员培养选拔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关于交流的审批和纪律要求 公务员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务员应当服从机关的交流决定。公务员本人申请交流的,按照管理权限审批。公务员对机关作出的交流决定必须服从,这是交流制度顺利实施的纪律保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干部交流由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严格把握人选的资格条件。干部个人不得自行联系交流事宜,领导干部不得指定交流人选。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跨地区跨部门交流的,应当同时转移行政关系、工资关系和党的组织关系。《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明确,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安排的,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考虑到公务员都有自己的长处和志趣,还可能面临家庭生活的一些实际困难,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适当照顾个人的意愿,在交流方面赋予公务员一定的权利,有利于发挥公务员的专长,充分调动其工作积极性,激发公务员队伍的生机和活力。对公务员个人提出的交流申请,要考虑条件允许和工作需要,并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审批。 呼伦贝尔市公安局新闻宣传科 来 源 丨 组工先锋 |